独一的二 所谓危险责任,顾名思义,系以特定危险为归责理由。申言之,即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 王泽鉴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