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活动本身不可能是一个事前预防的过程,···而是在受刑法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之后,查明该结果由谁的什么行为造成,或者说该行为应当归属于谁的什么行为,再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

热门评论
  •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