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可能出现这种不当的行为,但是唯有长期且不断重复发生,它才具有破坏力。任何“精神正常”的人在某些时候,例如愤怒时,都不免会有虐待行为,但同样也会表现出其他的行为模式(歇斯底里、恐惧、沉溺,等等),事后还会对自己的反常行为感到相当惊讶并质疑。施虐者却是以一贯的邪恶方式虐待别人,并固执地维持这种特定形式的关系,不容许有丝毫动摇。即使他虐人的本性一时不被察觉,也终究会在脱不了干系的情境中显现。然而,他绝无可能自我怀疑。这种人为满足自身对获得钦慕和肯定的无尽需求,一定要以贬抑他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尊,继而握有权力。由于他们不在乎与他人的关系,也就不会有同理心,也不会懂得尊重别人。而尊重的意思是,重视他人身为人的价值,并知道我们可能带给别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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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弗朗斯・伊里戈扬 《冷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