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一的二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30年上字第2746号判例谓:“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之有无,应以是否怠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断者,苟非怠于此种注意,即不得谓之有过失。” —— 王泽鉴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