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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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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黑格尔
简介:《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一页。他的辩证法贯穿了他的整个法哲学。他把法的现象归纳成为一个完整全面的体系,他的理论几乎涉及了当时存在的各种法律部门,然而,由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的,强调一种客观精神,于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它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长期以来一直为学术界所争议,其学说既有把现存事物理想化的思想,却又不可否认的流露出一种民主的倾向。本文就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谈谈作者的一些观点。从法的内容上来看,由于“自由理念”在各个阶段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因此,随着阶段的划分,形成了黑格尔完整的法哲学体系。由于意志是直接的,而从这一直接的意志抽象出人格的概念。自由的意志即为抽象的意志,这就是人。其次,意志由其外部性在自身的反思中而形成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而道德与人格中善的概念的统一则形成了伦理。伦理的最初是在为家庭,在家庭的分裂现象中,有了市民社会。当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独立性时形成了国家。而国家之法比其他各阶段都高。黑格尔的全部哲学所讲的都是理念的发展,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分别描述现象发展的三大阶段。国家范畴是正在精神哲学中提及,属于客观精神阶段,而其哲学就是讲客观精神的发展的。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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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最伟大哲学家之一。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启始的德国古典哲学运动巅峰,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虽然他对康德时常有所批评,假使原来没有康德的学说体系,决不会产生他的体系。黑格尔的影响固然现在渐渐衰退了,但以往一向是很大的,而且不仅限于德国。其思想体系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主要源流。十九世纪末年,在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 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1770年8月27日生在德国符腾堡公国首府斯图加特一个官吏家庭。 1780年起就读于该城文科中学,1788年10月去图宾根神学院学习,主修神学和哲学。 1793年―1796年在瑞士伯尔尼一贵族家中担任家庭教师,1797年末―1800年在法兰克福一个贵族家庭里担任家庭教师。 1800年到耶拿,与谢林共同创办《哲学评论》杂志。次年成为耶拿大学编外讲师,四年之后成为副教授。 1807年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 1808至1816年,他在纽伦堡当了八年的中学校长。在此期间完成了《逻辑学》(简称大逻辑)。 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 1817年,出版《哲学全书》(其中的逻辑学部分简称小逻辑),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1818年后任柏林大学哲学教授,并于1829年当选柏林大学校长,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 1829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乱。他在柏林大学的讲稿死后被整理为《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 配偶及子女:玛丽・冯・图赫尔,出自纽伦堡的贵族之家,比黑格尔小二十岁,在黑格尔求婚成功并颇费周折地获得了女方父母同意后,两人于1811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一直感情很好,家庭和睦。他们育有多位子女。 黑格尔1807年与自己的房东太太克里斯蒂安娜・布克哈特育有一个非婚生的孩子费歇尔,黑格尔在费歇尔10岁的时候(1817年)将其接回家中,费歇尔的母亲已经在这十年中去世,他之前的日子都是在孤儿院度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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