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世界上只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虑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其他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与伤害。必须要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此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作,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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