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是由今天的英国法院实施的、而如果没有1875年的《司法法》的话就是由过去的衡平法院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系。这显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因为它不符合我们下定义的要求,也没有揭示出衡平法的任何实质性特征,而且还有循环定义之嫌;但事实上这又是我们所能得到的关于衡平法最合适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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