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习惯“晋升”为法律规则主要是一个形式或程序上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形式或程序就足以构成规则的效力渊源――“法律具文”一词就生动地揭示了纸面上的法律并非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之事实;而且,法律史上也不乏“恶法”之法:虽名为法律,却遭万人唾骂。
规则要真正成为规则,要从纸面到现实都变得鲜活起来,就必须挖掘规则本身的合理性。
这就是规则、一条真正有效的规则:当没有纠纷发生时,它为民众所无意识地遵守着,以一种默默的、消极的方式起作用;当纠纷发生时,它又作为裁断的依据而出现,积极体现着积极的权威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