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本身就是理性”。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法之良在它经过了正当的程序,由权威机关制定和颁行,在它体现了主权者(一个人、一个团体或全体民众)的意志;自然法学则认为这在于法符合了某一超验的、形而上的或抽象的原则、精神、理念。“普通法即理性”并不意味着普通法规则是因与某些独立的正义标准或理性相符――这可以为它赢得认可――才为大众所接受的,而毋宁是说普通法本身即被视为了某些为民众所分享之价值信条的体现或对这些信条的表述,是有关理性和善好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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