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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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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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草民拜读古书,得知一段记载,叙述唐朝同州下邽人士徐元庆的故事。他的父亲徐爽被县令赵师韫杀害,徐元庆为报父仇,最终手刃仇人,并主动投案领罪。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在惩处徐元庆的同时,表彰他复仇的勇气,并将此事作为国家典范载入律令。然而我认为这一建议并不合适。
从礼教的角度看,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混乱。如孔子所说:“不可为贼盗行为,否则儿子要为父亲复仇。”而刑法的根本目的也是预防混乱,不能犯法害理。这两个体系的目标相同,但手段各异,难以同时适用。把表扬和惩罚混用,容易混乱。对应该赞扬的行为进行惩罚,就是滥用刑罚;而对应当严惩的行为给予表扬,则是破坏礼仪。这种观念传播到后世,让人们找不到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有害无益,怎能成为国家的法律准则呢?
儒家主张设立法规,根据情理来判断赏罚和褒贬。就事论事,不偏袒任何一方,才是治国的根本。如果详细调查徐元庆案的真相,分辨其中的正义与非正义,会发现,无论徐爽是否犯罪,赵师韫是否有正当理由杀人,都是个人恩怨造成的悲剧。州郡长官没有察觉问题,执行刑法的官员也没有追究其责任,徐元庆一心复仇,是受到礼教伦理的鼓舞。既然如此,当局应该感到羞愧,而非惩罚徐元庆。
如果说徐爽的罪行无法避免,赵师韫依法执行死刑并无过错,那么徐元庆就不是为父报仇,而是在反抗法制,对抗皇权。这种情况下,依法制裁徐元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表现,而不是鼓励个人仇恨。
况且,有人提出“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观点,这是对礼教的错误理解。按照孔子的观点,复仇的实质是在伸张正义,而非简单的抵命偿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是站在强弱之争的角度看待问题,岂不是违背了儒家的教导?
《周礼》中有言:“协调人关系的人,要处理人民之间的仇怨。如果有人因为大义杀人,应该要求他们放弃复仇,否则会因复仇而死。如果有人杀掉别人而遭到报复,国家也会仇视报复者。”如果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徐元庆案,就不会出现家族间的仇杀。同样,《春秋公羊传》中也提到:“如果父亲不是因为犯错被杀,儿子可以为他复仇;如果是父亲犯罪被杀,儿子复仇就是乱法害人。”这些观点都体现了理性的思考,符合儒家的道德标准。因此,正确处理复仇案件的关键在于维护正义、坚守道义,而非简单地将报仇与法制对立起来。
综上所述,我建议将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供审理此类案件的官员参考。让他们在断案时充分考虑到礼仪、道德和法律的多重因素,以确保公正审判,消除个人恩怨,维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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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注释】
1. 天后:即武则天。唐高宗李治皇后,唐朝女皇帝,690年建周代唐,史称武周。
2. 同州下邽(guī):同州,今陕西省大荔县。下邽,古县名,位于陕西省中部地区。
3. 徐元庆:唐代历史人物,因父亲被县吏杀害而手刃仇人,后被陈子昂建议诛杀并旌表其闾。
4. 陈子昂:唐代文学家,提倡古文运动,任右拾遗,主张旌表徐元庆。
5.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将此事写入法令,成为国家永远遵循的典范。
6. 防乱:防止社会混乱。
7. 礼:指儒家伦理道德。
8. 圣人之制:圣人制定的制度。
9. 刺谳:判断案情真伪。
10. 原始而求其端:追根溯源以求取事情的开端。
11. 刑礼之用:刑法和礼教的作用。
12. 公罪:指执行公务过程中犯的错误。
13. 私怨:私人恩怨。
14. 吏气:指官员的骄横之气。
15. 吁号:悲叹之声。
16. 戴天:头顶苍天,表示不能忘记父亲的仇恨。
17. 枕戈:枕着兵器睡觉,表示时刻准备报仇。
18. 守礼而行义:遵守礼仪行事正义。
19. 惭色:惭愧的表情。
20. 谢之不暇:道歉都来不及。
21. 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徐元庆的父亲不免犯下罪行。
22. 师韫之诛,不愆于法:赵师韫依法诛杀徐元庆的父亲。
23. 悖骜:狂妄悖逆。
24. 凌上:侵犯皇权。
25. 正邦典:纠正国家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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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驳复仇议》柳宗元
这首诗词体现了柳宗元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哲学思考。他以徐元庆报父仇的故事为例,探讨了复仇与礼、法的冲突。首先指出礼的根本在于防乱,刑罚的根本也是为了防止混乱。因此,“诛”与“旌”不能同时存在,因为它们各自有其适用的范畴。
然后,柳宗元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情况: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是因为公务被杀害,而是由于私人恩怨被杀,那么徐元庆的复仇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正义之举,因为他在坚守礼仪,行正义之事。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官员应该感到羞愧并道歉,而不是对其进行惩罚。
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是因公务犯罪而被师韫诛杀,那么这就不是私人恩怨,而是依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就不仅是违反了法律,更是对天子之法的挑衅和对奉法之吏的伤害。对于这种悖逆之行为,进行惩罚是正确的。
最后,柳宗元指出,如果有人提倡复仇,那么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无论是“诛”还是“旌”,都应严格遵循法规和道义,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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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背景
《驳复仇议》是唐代著名文人柳宗元的一首古诗。这首古诗创作于公元805年,正值唐代元和年间。在这个时期,唐朝的国力逐渐衰弱,政治腐朽,宦官、外戚擅权,边疆战火不断,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柳宗元在此时的人生际遇也不尽如人意。他曾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后因得罪权贵被贬谪至永州担任司马。在永州期间,柳宗元深感百姓疾苦,希望通过文学的力量改变现状。他的诗文中常常流露出对民生疾苦的关切和对时政的忧虑。
柳宗元生活的时代,虽然表面上看似繁华盛世,但实际上已经隐含着衰败的迹象。在这种背景下,他创作了《驳复仇议》这首古诗,表达了他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对人间善恶的深深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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