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法
古者以仁义行法律,后世以法律行仁义。夫三代之圣王,其教化之本出于学校,蔓延于天下,而形见于礼乐。下之民被其风化,循循翼翼,务为仁义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虽不用,而其所禁亦不为不行于其间。下而至于汉、唐,其教化不足以动民,而一于法律。故其民惧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为仁义。唐之初,大臣房、杜辈为《刑统》,毫厘轻重,明辩别白,附以仁义,无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务为仁义,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时,然要其终亦能使民勉为仁义。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则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变其节目而存其大体,比闾小吏奉之以公,则老奸大猾束手请死,不可漏略。然而狱讼常病多,盗贼常病众,则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举公法而寄之私吏,犹且若此,而况法律之间又不能无失,其何以为治?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与其子弟,皆天子之所优异者。有罪而使与氓隶并笞而偕戮,则大臣无耻而朝廷轻,故有赎焉,以全其肌肤而厉其节操。故赎金者,朝廷之体也,所以自尊也,非与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后人畏焉,罚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后人惩焉。今也,大辟之诛,输一石之金而免。贵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胜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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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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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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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注释如下:
1. 三代:指夏、商、周三个朝代。
2. 学校:古代中国的一种教育机构,旨在教育百姓礼仪、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3. 礼乐: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和音乐舞蹈艺术,是儒家学派的重要思想之一。
4. 刑统:唐朝时期的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 周公之刑:指周朝初年周公旦制定的刑法制度。
6. 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古代将重赎用于赦免有疑罪的罪犯,但不包括公族成员。
7. 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意指公族成员犯了死罪,要将他们交给甸人接受刑罚。
8. 莫若使得与疑罪皆重赎:不如让贵族和有疑罪的罪犯都通过缴纳巨额赎金来免除刑罚。
9. 大辟:古代五刑之一,指的是死刑。
10. 逆而数之,极于大辟:从较轻的刑罚开始,逐步加重,直到死刑。
11. 锾:古代货币单位,一锾相当于六两黄金。
12. 方今:如今。
13. 然则重赎之说何如:那么关于重赎的建议如何。
14. 穆王:西周第五位君主,周昭王的儿子,他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罚制度。
15. 公族:指国君的宗族成员。
16. 虽君命宥,不听:即使国君下令赦免,也要按照法律执行。
17. 致刑于甸人:将罪犯交给甸人接受刑罚。
18. 依此类推:根据这个原则继续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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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
《议法》赏析:
本诗以“议法”为主题,通过对比三代教育与汉唐法律制度,探讨了法律与道德教化的关系。诗人指出,三代时期以仁、义施行法律,社会风气良好,人民遵循法律行事,法律得以发挥效力;而汉唐则以法律规范行为,但效果不如三代理想。同时,诗人分析了宋代的法制改革及其成效,强调法律与官吏的关系,以及赎罪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诗人认为,过于依赖法律和赎罪制度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惩罚不力。他提倡适度加重赎金,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避免违法者滥用赎罪制度逃避惩罚,从而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保障无辜者的权益。总之,本诗以“议法”为主线,结合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深刻阐述了法律、道德和教育之间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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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背景
北宋政治家、文学家苏洵在晚年写下了脍炙人口的诗篇《议法》。这首诗的创作时间为公元1069年,正值王安石变法时期,宋朝政治风云变幻,社会矛盾尖锐。
在创作《议法》时,苏洵正经历着人生的重大转折。他曾任四川眉州通判,因不满官场的腐朽堕落而辞官回乡。然而在家乡,他依然关注着国家的兴衰和民生的困苦。在这首诗中,苏洵以强烈的忧患意识,揭示了当时政治腐败、法制不健全的现实,表达了对国家命运的深深忧虑。
同时间段内,王安石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变法运动,试图通过改革来解决国家财政危机、提高国防能力以及改善民生。然而,这场变法运动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政治斗争,导致朝野分裂,争议不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苏洵写下了这首充满批判精神和现实关怀的《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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